(资料图)
今日(6月17日),本报从浙江省人民政府获悉,由于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在岗履职,或者违反规定在其他工程项目兼职,福建省金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近日被行政处罚。
据悉,经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查实,杭州至宁波国家高速公路(杭绍甬高速)杭州至绍兴段越东路互通连接线工程第二合同段于2021年3月15日正式开工,项目总工汪秀燕在2023年3月缺勤天数达到9天,未按合同约定在岗履职。
依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责令福建省金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整改并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浙交工罚〔2023〕039。
据天眼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福建省金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注册地位于福清市大荣花园中区203号,法定代表人为望智勇。(文|中国基建报 赵畅)